(2017)鲁0283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成宝与王成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宝,王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391号原告:王成宝,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成海,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宝与被告王成海法定继续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宝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宝撤回对被告王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