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梅发学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公司、卿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发学,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卿光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774号原告:梅发学,男,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前华。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被告:卿光荣,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梅发学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卿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梅发学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发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梅发学负担。审判员 梁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易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