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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梅发学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公司、卿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发学,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卿光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774号原告:梅发学,男,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前华。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被告:卿光荣,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梅发学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卿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梅发学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发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梅发学负担。审判员  梁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易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