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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初字第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商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初字第897号之二原告商某,女,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某,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地不详。委托代理人朱某,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00元,减半收取176.50元,保全费241.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