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兵文与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文,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58号申请人王兵文。被执行人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闫玉信,该院院长。关于王兵文申请执行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依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执62号执行裁定书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32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兵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32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