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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兵文与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文,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58号申请人王兵文。被执行人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闫玉信,该院院长。关于王兵文申请执行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依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执62号执行裁定书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32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兵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32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