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安财、张洪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安财,张洪根,毛礼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袁安财,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张洪根,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礼霞,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袁安财与被执行人张洪根、毛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达了罚款决定书(未到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拘传,并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2017年8月28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21662元,承担执行费1724.93元,尚有121662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博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