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勇诈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85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曾用名刘永,男。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刘勇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辩护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乔广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刘勇先后以微信名为“和谐”、“未知数”、“连乐”通过微信聊天,以能够给被害人杜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钱款50909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勇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刘勇家属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勇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加之被告人又系伤残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刘勇先后以微信名为“和谐”、“未知数”、“连乐”通过微信聊天,以能够给被害人杜某办理贷款为由,冒充贷款客服人员、工作人员等不同身份,骗取被害人杜某给人民币43500元,其中被告人刘勇已归还被害人杜某500元,代替被害人杜某向他人还款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勇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杜某全部经济损失,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3日,被害人杜某到富县公安局报警称,其被电信诈骗43500元。2017年4月14日立为刑事案件。2、户籍证明信证实,刘勇,生于1981年7月xx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到案经过证实,经公安机关前期摸排公安机关发现刘勇有诈骗行为,2017年4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太原市经园路一小区将被告人刘勇抓获。4、被害人杜某证实,2016年10月份,他在一个发红包的微信群认识一个自称刘勇的人,微信名“和谐”,手机号码136xxxx。这人发红包很多,他就认为其很有钱。2016年,他家苹果销量不好,他还欠了帐,想贷款,就主动联系了刘勇,其说可以帮他办理,需要手续费。他分两次给其微信红包发了300元和500元的手续费。过了几天,刘勇说联系下人给他贷款,微信名为“未知数”微信号码KJLxxx,其自称夏某某,给他说他的6万元贷款数低,需要提升贷款数才可以贷款,3天办不出来5倍退款。他同意办理20万元贷款,并给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夏某某说他的征信有问题,需要3000元洗白,连带其的手续费,杂七杂八共需9800元,夏某某给他说了地址“黑龙江哈尔滨经元路108号人民银行家属小区”。1月13日9时,他两次把9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刘勇,让给其带过去。他一直没等上贷款,夏某某说其收到钱了,但时间过了,其把钱退给刘勇了,需要办理只能重新交钱。他问刘勇要钱,其说钱花了。第二次,他2017年1月19日16时,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打给夏某某,3500元和4800元,剩下的1500元刘勇说给他垫付。之后,他一直没有收到钱,夏某某以过年放假为由,说等到2月21日贷款才能到帐,如果他着急只能办理40万元的贷款,但需要25000元手续费。1月21日19时,他通过微信给“未知数”转账分三次给其打了5230元、4400元。但是夏某某说他贷款的钱立马到帐,却没有到帐。他问其,其让他问“连总”。1月23日,给他发了“连海明”的微信号,名叫“可乐”。2月11日17时,他微信给“未知数”转账126元、3380元,给“连乐”转账3150元、1500元。3月3日13时,给“未知数”转账1000元。3月8日,给“未知数”转账3140元。3月17日,给“未知数”转账300元。3月17日,给“未知数”转账995元。“连总”一直问他要各种费用说什么破息之类的,问他要10010元钱,他在2月20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其,给他提供的卡号为622202xxxx,户名夏某某的卡上转了9900元。之后,等了半个月还是没有贷到款,“连总”问他要14000元破息钱,他没有给其,其后续又以各种手续费骗了他,他害怕以前的钱都白花了就只好给了。这些钱加起来一共损失43500元。5、证人夏某某证实,他在网上给“都秀”直播做网络代理,玩家联系他用人民币购买“秀币”之后,就可以在直播里使用。他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xxxx,一张农行卡,卡号95599xxxx,玩家把钱都打到这个账户。卡一直在用,没有丢过或被人使用。他认识微信号“KJXXXX”,没见过本人,其是玩家。2016年1月14日下午,其给他说“别人欠我一万元,我让他打到你银行卡,你收到了给我充3000逗,剩下的转给我”他就同意了。第二天,他农行卡收款1500元,他就给他三个账号充了1000元、1000元和800元,连之前欠他的200元,剩下的12000元分三次用5000元、5000元、2000元的微信转账给其。2016年1月21日,对方又给他转账6000元,让他充1000,剩下的5000微信转账给其,他照做。之后,对方让他收钱后一部分充值大部分用微信转账给其的形式陆续还有很多次,总共27次,给他打了17万多。最后一次是2017年2月20日,其说让其朋友给他账户打10000元,给其充700“秀币”,剩下的钱转给其,然后,一个交易场所为“延安富县支行”户名杜某的卡号给他打过来9900元,他充值700元,剩下的9200元分两次转账给对方。其自称是货款、别人欠的钱、怕老婆知道等原因,让他帮其用他的卡收一下钱,充值一小部分,再用微信把剩余的钱转账给其,他怕客户流失,就帮其收款转账,也没有多想。6、证人张某某证实,刘勇是她丈夫,他只知道其有一个微信号是“和谐”,平时他干什么她不知道,很少给她钱,没有钱了还问她要,他向别人借了不少钱,他不在家时,还有很多人来家里讨债。他没有能力给别人办理贷款,也没有和她说过他可以办理贷款。7、搜查笔录证实,从刘勇处扣押黑色笔记本一本、记事本一本、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邮政卡一张(尾号54662)、建行卡一张(尾号064050)、工行卡两张(尾号2601468、5802336)、笔记本电脑一部。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刘勇处扣押黑色笔记本一本、记事本一本、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邮政卡一张(尾号54662)、建行卡一张(尾号064050)、工行卡两张(尾号2601468、5802336)、笔记本电脑一部。2017年5月7日给刘勇发还黑色笔记本一本、记事本一本、邮政卡一张(尾号54662)、建行卡一张(尾号064050)、工行卡两张(尾号2601468、5802336)、笔记本电脑一部。9、物证证实,苹果6S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10、电子数据技术支持委托书证实,恢复微信聊天记录。1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证实,对扣押的被告人刘勇使用的手机内的微信账号进行提取,证实其与被害人杜某的微信聊天内容。12、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证实,对扣押的刘勇使用的手机开始电子证据检查。13、被害人杜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给“和谐”、“未知数”、“连乐”的转账情况。时间、及数额,共计40709元。其中转给“和谐”1月13日两次9000元、1月15日“和谐”转回500元;转给“未知数”1月19日两次8300元、1月21日三次9630元、2月11日两次3506元、3月3日1000元、3月8日3140元、3月14日300元、3月17日995元;转给“连乐”2月11日188元、2月28日两次4650元。14、庭前会议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勇在案发前,提供微信归还被害人杜某500元,代替被害人杜某偿还借款1000元。15、谅解书、领条证实,被害人杜某已领取被告人刘勇的退赔款人民币49909元,对被告人刘勇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6、被告人刘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一共三个微信号,“和谐”、“未知数”(“KJXXXX”)、“连乐”。2016年10月份,一个微信名“小家伙”加他的“和谐”微信号,让给其办贷款,他说需要手续费,“小家伙”微信给他转了800元。之后,他用“未知数”的微信号骗其说,他是办理贷款的客服,让其给他转9800元,可以让“和谐”捎给他。之后,“小家伙”给他“和谐“的微信号转了9800元。他用”未知数“的微信号骗“小家伙”说要手续费,其又给他转了8300元。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给办贷款,让“小家伙”给他又微信转账9630元。他用“连乐”的微信号和“小家伙”说话,告诉了他户名为夏某某的银行账号,让给他打款9900元。给他“未知数”微信转账110元。他又以手续费为由让“小家伙”给他微信转账4960元。总共骗了43500元。“小家伙”让他给其办理贷款时,给了其他的身份证照片,其叫杜某,家住陕西省延安市具体哪个县忘了。夏某某是他网上玩网络直播的充值代理,他让夏某某给他充了700元之后,将剩下余额9200元钱给他转到“未知数”微信上了。这些钱他都花了。他自己没有钱,就想着骗杜某的钱。他一直说给其退钱,但是,他没有钱。到4月份,就被公安抓了。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诈骗数额50909元,内含有被告人刘勇参与红包赌博群赌博后的返点,被告人刘勇与被害人杜某在案发前曾多次对账,都认为给被告人刘勇转账数额是43500元。故,被告人刘勇诈骗的数额应当认定为43500元。被告人刘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勇的亲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勇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明军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左芳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