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晓辉与刘爱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辉,刘爱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239号原告:何晓辉,男,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刘爱华,男,汉族,现住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辉诉被告刘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日原告何晓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晓辉撤回对被告刘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晓辉负担。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