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成玲与袁宏斌租赁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玲,袁宏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303号原告:张成玲,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郑坤,吉林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宏斌,男,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玲与被告袁宏斌租赁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成玲负担。审判长 伊海波审判员 刘静维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秀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