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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成玲与袁宏斌租赁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玲,袁宏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303号原告:张成玲,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郑坤,吉林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宏斌,男,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玲与被告袁宏斌租赁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成玲负担。审判长  伊海波审判员  刘静维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秀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