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中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政凯,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中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海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昌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健,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彭孟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健,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责人:高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平,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中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终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因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呼和浩特市中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2元,减半收取5751元,由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751元,退还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 韬审 判 员 李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