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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涛与盖一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盖一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3076号原告:韩涛,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盖一弟,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原告韩涛与被告盖一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盖一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向我借款14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不偿还。盖一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盖一弟曾向原告韩涛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经过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并由盖一弟出具借条,载明向韩涛借款14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盖一弟借原告韩涛款项14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该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盖一弟应偿还原告韩涛借款1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盖一弟负担。快递费50元,由被告盖一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