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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旺祥与熊小辉、唐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旺祥,熊小辉,唐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黄旺祥。被执行人:熊小辉。被执行人:唐小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旺祥与被执行人熊小辉、唐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熊小辉、唐小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熊小辉、唐小艳履行(2016)湘12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熊小辉、唐小艳应当向黄旺祥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及部分利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991元。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小辉、唐小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