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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刘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040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法定代表人:田泽毅,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春梅,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