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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文勇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5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文勇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实际居住地同上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高峰起诉书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539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21日21时许,崇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崇州市某某村16组巡逻时,现场挡获正在打鸟的被告人文勇,并查获文勇所持有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指控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无辩解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枪支1支,引弹16颗、钢珠若干,现存放于崇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判决理由被告人文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文勇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文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引弹16颗、钢珠若干,予以没收。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王秀琴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郭其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