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文良与宋高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良,宋高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418号原告:韩文良,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宋高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地址:胶州市常州路2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良与被告宋高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良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坚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