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符1与符2、张某某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1,符2,张某某,符3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085号原告:符1,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琳,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2,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现住美国。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3月6日出生,现住美国。被告:符3,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现住美国。原告符1与被告符2、张某某、符3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1撤诉。案件受理费计7,800元,由原告符1负担。审 判 长 常 忻人民陪审员 姚春岚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