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成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成功,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新蔡县。有劣迹,曾因盗窃于2014年7月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15日,执行拘留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7日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德琪、代理检察员闫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成功于2015年5月1日19时许,乘车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金逸影城门口,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开锁等方式,将李建玲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窃走,后骑行该电动自行车至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下园市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退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供述、居民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功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成功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成功能够自愿认罪,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成功犯盗窃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以被告人陈成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成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