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衡显花与曾春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显花,曾春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16号原告:衡显花,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曾春梅,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衡显花与被告曾春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显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