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332号原告苏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被告腾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原告苏某与被告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腾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李炳洲人民陪审员杨月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郭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