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光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光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111号原告: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60622M。法定代表人:周发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潘光伦,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光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