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梅芹、宋长友等与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王梅芹,宋长友,宋相荣,宋秋荣,宋见荣,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9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号。法定代表人:尹军才,该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梅芹,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长友,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相荣,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秋荣,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见荣,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晓辉,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晓明,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晓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晓光,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法定代表人:张爱生,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王梅芹、宋长友、宋相荣、宋秋荣、宋见荣、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洛北二小队全体社员证明涉案土地没有签过承包合同,只有口头承包,且一年一包。村委会洛北收支账目显示宋太生之妻乔芹妮在2008年未交承包费已放弃承包。王梅芹等人不能说明其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发包方洛北村公章的来源,该合同是先盖章后书写的假合同无效合同,且承包方宋太生的签字系伪造,其上宋台生的印章与宋太生无关联性。王梅芹等人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作物,是新的侵权。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不是宋太生、乔芹妮的合法继承人,不具有原告资格。请求:1.撤销(2016)冀05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系伪造的无效合同;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认可经公开招投标,宋太生生前承包了涉案土地,其虽然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并未否认其上加盖的洛北村公章的真实性,故二审认定《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了承包,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仍在涉案土地上耕种作物,对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二审已经查明,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关于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系宋社友与王梅芹的子女,宋社友系宋太生与乔芹妮长子,宋太生与乔芹妮去世后,宋社友亦去世。其继承宋太生与乔芹妮遗产的权利转给其合法继承人王梅芹、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宋晓辉、宋晓明、宋晓磊、宋晓光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