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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与王宗奎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王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开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宗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临江市林业局与王宗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种植人参,但未到成熟期,人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