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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某与孙秀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孙秀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61号原告:邢某。法定代理人:邢承和(系邢某之父),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秀华,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原告邢某与被告孙秀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