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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22号原告: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二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周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昕苗,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915室。负责人:牛博,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15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23.5元。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璐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