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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小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292号移送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小周,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小周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6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小周罚金5000元。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3月21日,向李小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21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李小周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周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4、2017年3月21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周无房产登记信息;5、之后总对总网络查控多次提起查询,均无财产信息。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小周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