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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梁欣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梁欣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615房。法定代表人:李荣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欣琪,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欣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一、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梁欣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欠发工资278元;二、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梁欣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01.2元;三、驳回梁欣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主动离职,驳回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3、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计算错误。上诉人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工资问题。被上诉人于2015年口头提出离职,未获同意,被上诉人离职是其提出,上诉人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梁欣琪辩称,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工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月岗位基本工资为2150元,被上诉人2015年8月、9月实发工资为每月1872元,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278元,上诉人认为其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8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工资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上诉人虽然提供被上诉人书写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是主动辞职,原审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责任及能力,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联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欣文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