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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袁堂磊与侍冠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堂磊,侍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袁堂磊被执行人:侍冠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侍冠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侍冠宇名下有鲁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鲁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侍冠宇名下的鲁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鲁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