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6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鑫,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彭鑫在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东明路中瀚网咖上网,期间趁被害人谭某熟睡,盗走谭某放在桌上的VIVO牌Y67型手机1部(约价值1000元)。得手后,彭鑫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二、2017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彭鑫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三屯工业大道乐咖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张某熟睡,盗走张某放在桌上的苹果5手机1部(约价值600元)。得手后,彭鑫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三、2017年5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彭鑫在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东明路中瀚大家园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李某熟睡,盗走李某放在桌上的OPPO牌R7型手机1部(价值484.17元)。当日9时许,辅警队员在上述网吧将彭鑫抓获,并在其身上起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彭鑫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鑫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彭鑫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彭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彭鑫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彭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谭彬1000元、退赔被害人张落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