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之桂与张登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桂,张登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李之桂,女,生于1982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登维,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之桂与被执行人张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登维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之桂于2017-03-02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登维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9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7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席世华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