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璞与李东禹、李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璞,李东禹,李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初510号原告:陈璞,男,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禹,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李蓓,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陈璞与被告李东禹、李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璞诉讼代理人吕学领、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禹、李蓓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二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故成讼。被告李东禹未出庭,亦未答辩。被告李蓓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2、录音,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当庭播放)被告李东禹和原告单位职工齐家林的通话录音;3、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东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蓓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东禹、李蓓未出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对原告陈述当庭进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2系案外人与被告李东禹谈话,内容并不足以证明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东禹与被告李蓓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离婚。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李东禹以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打欠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2014年12月29日,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28日。2014年12月29日当天原告现金给付被告李东禹100000元。后二被告逾期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书面还是口头约定,当事人均有义务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在被告李东禹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与被告李东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东禹、李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东禹、被告李蓓返还原告陈璞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李东禹、被告李蓓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陈璞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东禹、李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 判 长 郝 鹏人民陪审员 于文萍人民陪审员 毕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任镜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