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晓利与李慧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利,李慧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958号原告郑晓利,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李慧佳,女,出生于1996年7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郑晓利起诉被告李慧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晓利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晓利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晓利承担。审判员 邹银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