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家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家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55号罪犯邓家康,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家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家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邓家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家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十一月至二0一七年六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75分,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邓家康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邓家康属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邓家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邓家康属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家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