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汉平与邓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汉平,邓化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456号原告:梁汉平,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邓化东,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汉平与被告邓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汉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00(已减半),由原告梁汉平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