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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新培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培,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33号原告:杨新培,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平,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培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培于2017年8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培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梁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杨新培已预交),由原告杨新培承担。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