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2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朝某,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职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李某诉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5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朝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分社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兴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