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波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113号原告:孙波,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7303380F(1-1)负责人:代继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涛,该公司营运部经理。原告孙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海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波的委托代理人葛立军、赵何何及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保险金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女儿孙雨晴投保了保额为30000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孙波。2015年年底孙雨睛因白血病去世,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保险金30000元,被告只愿按保额的25%进行赔付。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保险人身故后原告未向我公司申请理赔。2,我公司应当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作出理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波于2004年3月4日为其女儿孙雨晴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三份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合计为30000元。孙雨晴于2016年8月14日因白血病死于家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孙波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辩称应当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作出理赔。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已经尽到条款的告知义务,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波保险赔偿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