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658号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罗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文书罗某某应支付给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5、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6、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7、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