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廖伟、毛荣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毛荣新,何巧,胡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廖伟,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毛荣新,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巧,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胡飞雄,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0688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45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荣新、何巧、胡飞雄在银行存款31138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