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拓少白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拓少白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39号罪犯拓少白,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子洲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拓少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拓少白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拓少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拓少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二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54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拓少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拓少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