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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建平、林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平,林艇,王瑞荷,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王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平,男,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住月湖区。委托代理人邹新华、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艇,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月湖区。被执行人王瑞荷,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8263-5。法定代表人钟大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康伟,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建平与被执行人林艇、王瑞荷、王康伟、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鹰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艇、王瑞荷、王康伟、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艇、王瑞荷、王康伟、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26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艇、王瑞荷、王康伟、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建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艇、王瑞荷、王康伟、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鹰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余腾飞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有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