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伯康、肖军花与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康,肖军花,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李伯康,男,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肖军花,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隆回县人,现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澄水路。法定代表人杨守长。本院在执行李伯康、肖军花与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于歇业之中,无营业收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