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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室内库分公司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室内库分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293号原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室内库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朱燕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华、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刘兆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娟、范法家,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室内库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