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恒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深圳市美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保200号申请保全人苏州恒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庄国斌,董事长。被保全人深圳市美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草围第二工业区1栋四楼。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苏州恒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深圳市美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苏州恒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美莱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苏州恒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美莱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