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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益阳市银晨百货有限公司与益阳市银天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市银晨百货有限公司,益阳市银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银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朱富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银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刘育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德,益阳市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益阳市银晨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银天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益阳市银晨百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 星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