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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景佰民承包经营户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佰民承包经营户,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景佰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景佰民,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西大营子村民组。被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法定代表人:刘万玉,兴盛义村村长。本院在执行景佰民承包经营户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地块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