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贤与被执行人卓先峰、毕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贤,卓先峰,毕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XX贤,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卓先峰,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毕丽颖,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贤与被执行人卓先峰、毕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贤以与被执行人卓先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XX贤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