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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祖峰、谢世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峰,谢世生,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峰,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世生,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东兴市。原审被告黄燕,女,1980年11月7日生,壮族,现住东兴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祖峰与谢世生、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祖峰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祖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