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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志光与郭志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光,郭志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82号原告:郭志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郭志永,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志光与被告郭志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志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志光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