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志光与郭志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光,郭志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82号原告:郭志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郭志永,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志光与被告郭志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志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志光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