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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献花诉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花,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211号申请人:王献花,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马善霞,董事长。申请人王献花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屋一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屋一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