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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开华、林智汉、林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开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智汉,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陈丽,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陈开华与林智汉、林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陈丽有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一处,上述房产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查封。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779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2017年3月30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房产执行款的分配。另查,被执行人林智汉有车牌号为闽B×××××号小型汽车一辆,因年代久远且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林智汉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号小型汽车不予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