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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忠红、吴华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红,吴华兴,吴康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987号申请执行人周忠红,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吴华兴,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吴康玮,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周忠红与被告吴华兴、吴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忠红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华兴、吴康玮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忠红未实现债权5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华兴、吴康玮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吴康玮名下的房地产在银行设有抵押,暂不宜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987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